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(2012年修正)对于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作了较大修改。
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:“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:(一)律师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;(二)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;(三)当事人所在社区、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。”